2008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下面简称为“通知”。此通知的下发,呈现几大特点,将更有利于软件企业的发展壮大。 一、嵌入式软件的范围与时俱进。嵌入式软件就是基于嵌入式系统设计的软件。嵌入式系统是以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并且软硬件可裁剪,适用于应用系统对功能、可靠性、成本、体积、功耗有严格要求的专用计算机系统。一般而言,整个嵌入式系统的体系结构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嵌入式处理器、嵌入式外围设备、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嵌入式应用软件。嵌入式系统的需求已越来越复杂,这使嵌入式软件变得更加复杂,不仅需要嵌入式操作系统、嵌入式数据库,还需要网络通讯协议、应用支撑平台等,在此基础上的应用软件的架构也变得复杂起来,嵌入式软件的范围将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概念不会变化。 二、强调分别核算,保持政策衔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所以,财税([2008]92号文件要求需要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三、销售额的确定更为明确。由于软件核算比较复杂,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明确用作差法来确定,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的有票据可查,容易得到;成本利润率作了规范,成本利润率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这样,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可以更为准确的核算。 四、即征即退税额更为优惠。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对增值税实行部分已征税款的退税,其实质是减税政策,减税幅度达14%,相比以前的优惠政策更为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财政部《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政策执行时间更有利于软件企业。《通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时间是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即本《通知》自2005年11月28日起执行。《通知》发布之前,指二005年11月28日至2008年7月18日,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各单位均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六、即征退税程序及时间要求。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 申请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和书面申请、《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机关核准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属地国库部门审核无误,于税款入库后次月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七、补充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加强后续管理。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